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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0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圳破产法庭向全国境内首宗个人破产案件债务人梁先生送达民事裁定,依法免除其未清偿债务。梁先生通过申请个人破产,依法按重整计划清偿了债务,实现了个人经济再生。

这意味着,我国境内首宗个人破产重整案件正式执行完毕。而与重整计划要求相比,这一时间足足提前15个月。

“感觉我的人生从今天开始,又开启了崭新的一页。”两年前,梁先生因创业失败欠下了约75万元的债务。由于无法清偿借款,他向深圳中院申请了个人破产。

2021年7月19日,梁先生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裁定文书,正式宣告破产。这是国内首部个人破产法规《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施行以来的首宗个人破产案。重整计划显示,梁先生要在三年内分期偿还全部本金,清偿本金后可以免除利息和滞纳金。在此期间,除了每月用于基本生活的7700元外,其他收入均用于偿还债务。

“长期处于巨额债务的压力下,个人与家庭都没法得到解脱。”广东经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杜艳芝是该案的破产管理人。她表示,申请个人破产前,梁先生每月的还款利息、罚息将近7000元。如不停止计算,或将再产生超过30万元的利息。她认为,通过个人破产制度,将丧失履行能力的个人及时清理出市场,可以帮助债务人摆脱债务困境,为他们重新进入社会提供基本的保障。

记者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圳破产法庭获悉,自2021年7月重整计划执行以来,梁先生勤奋工作,积极偿还债务。今年4月份,也就是重整计划执行的第21个月,梁先生清偿了所有的债权本金。与重整计划要求相比,这一时间足足提前了15个月。经向法院申请,梁先生被免除剩余未偿还的债务,获得了法院的裁定批准。

截至目前,深圳中院共收到个人破产申请1635件,已立案审查411件,裁定受理破产申请117件。“这两年来,深圳在个人破产试点方面积累了很多实践经验。”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副主任徐阳光教授表示,在社会各界未就个人破产制度达成广泛共识的背景下,此案无疑会备受瞩目。深圳将为我国制定全国性个人破产立法提供基础和实践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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